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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州刑事案件律师 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有什么区别?

时间:2023-10-16 14:30:46

  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有什么区别?接下来将由徐州刑事案件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内容 ,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徐州刑事案件律师一起来看看吧!

  


  1、从轻处罚是指在量刑标准范围内适用的较低处罚,不得低于量刑标准的最低限度。减轻处罚是指低于量刑标准的最低处罚。

  2、两者的区别本质上是:它们是否在法定刑罚的范围内。从轻处罚未突破刑法规定的量刑范围,不得低于法定最轻量刑标准。例如,犯罪的量刑范围为3至10年,最低不得低于3年。减轻处罚的情节可以突破规定,低于法定量刑的最轻标准。例如,犯罪的量刑范围为3至10年,可以低于3年。

  3、有规定的从重、从轻处罚情节的,应当在法定刑期限内判处刑罚。有规定减轻处罚情节的,应当在法定刑期以下判处刑罚。

  二、非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

  (一)罪与非罪的界限

  1、行为人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。行为人不直接违反国家规定,只违反单位内部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,内部规定的内容不属于国家规定的,不能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2、贷款金额是否巨大。数额不巨大的,不构成本罪。

  3、是否造成重大损失。未造成重大损失的,不能以本罪论处。

  (二)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

 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,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,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。非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主要区别在于:

  1、侵权对象不同。前者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,后者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。

  2、客观表现不同。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而非法发放贷款,造成的损失一般指经济损失;后者只表现为玩忽职守,造成的损失可能是经济损失、人身伤亡或严重的政治影响。

  3、主要要素不同。前者的主体是中国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;后者的主体是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,国家机关不能成为主要要素。

  4、不同的主观方面。犯罪主观上可以由过失或故意组成,而后者只能由过失组成。

  (三)本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

 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,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金额较大的行为。本罪与贷款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:

  1、侵权对象不同,前者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,后者侵犯金融机构财产所有权,犯罪对象为贷款;

  2、客观上不同,前者属于行为犯或结果犯,后者只是结果犯;

  3、前者既可以是自然人,也可以是单位,后者只能是自然人;

  4、不同的主观方面,前者既可以是故意的,也可以是过失的,无目的的要求,后者只能是故意的,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。

  综上所述,非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,因此单位可以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。此外,对非法发放贷款罪的处罚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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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孙汝辉 江苏万泉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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